時間2022-08-19 16:43:00
關于《把代理機構的責任行為寫在清單上》 之二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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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》(以下簡稱《政府采購法》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實施條例》)及部門規章、規范性文件等,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業務,從機構設置、人員配備、場地條件、內控制度、專業能力、業務代理、執行政策、法律責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確規定。筆者對相關規定進行了梳理,匯總了代理機構的責任行為,希望對各代理機構做好相關業務有所幫助。
根據87號令第二十九條,采購人、采購代理機構在發布招標公告、資格預審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后,除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情況外,不得擅自終止招標活動。
48.修改招標文件后重新組織采購活動
87號令第六十五條明確,評標委員會發現招標文件存在歧義、重大缺陷導致評標工作無法進行,或者招標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,應當停止評標工作,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溝通并作書面記錄。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確認后,應當修改招標文件,重新組織采購活動。
49.對評審專家履職情況進行評價
69號文指出,要對評審專家的專業技術水平、職業道德素質和評審工作等情況進行評價,并向財政部門反饋。另外,《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》(財庫〔2016〕198號)第二十一條還規定,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于評審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,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記錄評審專家的職責履行情況。
50.對評審工作現場進行全過程錄音錄像并存檔
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評審工作現場進行全過程錄音錄像,錄音錄像資料作為采購項目文件隨其他文件一并存檔。這在69號文以及87號令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中都有規定。